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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注意事項

依據111年12月08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12204245號函辦理

針對本校經濟不利學生學習助學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勤學激勵輔導:

全程參與校內(外)相關單位同一性質之各項學習輔導之課程(含技能學習、實習課程、補救教學等),累計達18小時者,給予勤學激勵金3,000至10,000元整為上限(未達18小時,得依時數按比例給付;超過100小時者得依時數比例增加獎勵金,總額不得超過 20,000元)。

112年預計推動項目及執行困難與建議

執行疑義類:

執行困難與建議事項第七點:學校如運用校外資源、校外機構職業課程(如選送學生至巨匠學美語或選送學生至校外補習證照考試等)得否認列為輔導機制獎助學金?

教育部回應:學校主要目的係作育英才教育學生,如學生有語言或相關證照考試之需求,應由學校自行設計相關輔導課程協助學生,而非將學生送去校外補習機構學習,喪失學校基本教育學生功能,因此,學校如有選送學生至校外補習機構學習情形,本計畫不予補助。

依據教育部以上回應,112年度起本校學生在「校外補習語言或相關證照」者,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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