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
民國103年12月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1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月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2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2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1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使學生事務之正常運作並保障學生權益,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系主任、校牧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資源教室主任、各學院分別推派教師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學生會及學生議會代表各一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會會議由學務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設置秘書一人,由學務長指派學務處行政人員兼任之,負責籌劃開會事宜。
第 五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規章。
二、審議學生事務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審議學生社團活動各項規則。
四、審議學生自治團體重大或特殊活動事項。
五、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之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或學生)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應有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審議後,呈報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