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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

民國88614年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0611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43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5714屆第1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0121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115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12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67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621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12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10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11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1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121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1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12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12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10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使學生事務之正常運作並保障學生權益,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系主任、校牧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資源教室主任、各學院分別推派教師一人及學生代表二人、學生會及學生議會代表各一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會會議由學務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設置秘書一人,由學務長指派學務處行政人員兼任之,負責籌劃開會事宜。

第 五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規章。

二、審議學生事務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審議學生社團活動各項規則。

四、審議學生自治團體重大或特殊活動事項。

五、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之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或學生)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應有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審議後,呈報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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