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真理大學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4年11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5月27日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通過
民國105年9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9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6月25日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7月1日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8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6月12日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8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品德教育,建立學生品德核心價值與行為準則,營造校園優質文化與願景,並形塑品德教育環境,提升品德教育實施成效,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訂定本校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組織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
二、委員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資長、各學院院長、校牧室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教與學發展中心主任、教務行政組組長、軍訓室主任、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資源教室、學生代表二人。
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長擔任之,學生事務處辦理本委員會ㄧ般行政事項。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品德教育發展計畫與實施細則,推動品德教育落實於校園日常生活。
二、擬定本校品德教育內涵及方向。
三、結合專業課程授課並於各系所授課過程宣導品德教育之精神。
四、結合通識教育課程發展本校品德教育特色。
五、定期檢視本校品德教育推動績效及後續改善措施。
六、其他與品德教育相關之必要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人數過半數出席方得開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推動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