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真理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真理大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109年6月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6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為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教育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特訂本辦法。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本校校規。

第 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 維護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其全方面適性發展。
  •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之權利及人格尊嚴受到侵害。
  •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第 四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 有多種同樣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措施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失均衡。
  • 平等原則:重視學生個別差異,不得為差別待遇。
  • 比例原則: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並維護學生之權益。
  •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第 五 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差別歧視待遇。

第 六 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 七 條  本校教師皆有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義務,並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輔導之理由。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一條  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規定,應參考本辦法及學校特殊教育方案,並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

第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務處依真理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

前項輔導無效時,得移請學務處依真理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懲處。

第十四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五條  教師有不當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如肇生違法行為,則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  本校相關單位應協助教師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當行政措施用盡後,得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本校相關單位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教師本辦法輔導與管教學生,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本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十八條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