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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事務處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1150615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會議組織章程

 

民國88年6月14日年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0年6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4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5月7日第14屆第13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民國100年12月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月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1月1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2月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12月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1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月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1月6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2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12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10月3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1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12月13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5年5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5年6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使學生事務之正常運作並保障學生權益,特依據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之規定,設置學生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圖資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體育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系系主任、校牧室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諮商衛保就業中心主任、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主任、資源教室主任、各學院分別推派教師及學生代表各一人、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代表二人,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三 條  本會會議由學務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四 條  本會設置秘書一人,由學務長指派學務處行政人員兼任之,負責籌劃開會事宜。

第 五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事務規章。

二、審議學生事務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審議學生社團活動各項規則。

四、審議學生自治團體重大或特殊活動事項。

五、審議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之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或學生)列席。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應有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八 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審議後,呈報校長核定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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