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處

生輔組-就學貸款申請表

學雜費減免

學雜費減免

 

  申請時間:99年8月09日(一)至9月10日(五)止。

   一、收件地點:活動中心一樓生活輔導組。

   二、繳交資料:申請表(2面)及檢附證件。(文件不齊全者不受辦理)

優 待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軍公教遺族

撫卹(令)金證書影本、全戶戶籍謄本

原住民學生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現役軍人子女

1.眷補證影本。

2.軍人身份証影本或在職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歸還)及正反面影本。

2.99年8月以後全戶戶籍謄本。

包括學生(已婚者含配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之學生不得申請身心障礙子女減免)

注意: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人士子女,如因"特殊因素"(父母離婚.失聯.失蹤.過世.不祥等)無法完整列計家庭所得者,請至生輔辦理時提出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低收入戶子女

1.99年低收入戶證明(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須註明學生姓名)。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

1.99年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須註明學生姓名)。

2.99年8月以後全戶戶籍謄本。

備註:1、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2、曾在大專校院就讀並辦理減免後才休、退學者,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者,不得

再重複申請,二專、三專,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

3、本減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雙重學籍或教育學程之學分費。(身心障礙學生外)

4、繳費前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若辦理就學貸款須先扣除其減免部份,不可貸全額,以免造成個人權益之損失。

5、98學年起增列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優待減免,需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才得以申請之規定。 

      6、已依據各類生就學優待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學雜費減免列為第1優先發放)。

 

請下載:學雜費減免申請表格.doc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