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就學貸款申請表
學雜費減免
申請時間:
一、收件地點:活動中心一樓生活輔導組。
二、繳交資料:申請表(2面)及檢附證件。(文件不齊全者不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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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待 身 分 |
應 繳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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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 |
撫卹(令)金證書影本、全戶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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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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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1.眷補證影本。 2.軍人身份証影本或在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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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歸還)及正反面影本。 2.99年8月以後全戶戶籍謄本。 包括學生(已婚者含配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之學生不得申請身心障礙子女減免) 注意: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人士子女,如因"特殊因素"(父母離婚.失聯.失蹤.過世.不祥等)無法完整列計家庭所得者,請至生輔辦理時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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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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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子女 |
1.99年低收入戶證明(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須註明學生姓名)。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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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 |
1.99年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核發,須註明學生姓名)。 2.99年8月以後全戶戶籍謄本。 |
備註:1、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
2、曾在大專校院就讀並辦理減免後才休、退學者,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者,不得
再重複申請,二專、三專,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
3、本減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雙重學籍或教育學程之學分費。(身心障礙學生外)
4、繳費前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若辦理就學貸款須先扣除其減免部份,不可貸全額,以免造成個人權益之損失。
5、98學年起增列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優待減免,需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才得以申請之規定。
6、已依據各類生就學優待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學雜費減免列為第1優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