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真理大學學生事務處

性侵害防治實施要點

真  理  大  學

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三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及其他受僱人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教育部台(八八)訓(三)字第八八0二三00五號函函頒之「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訂定「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犯,性騷擾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二)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如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三、本校應設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其職掌包括接受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犯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可向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生活輔導組、衛生保健組、及學生輔導組等單位提出申訴及求助(參見流程圖一),並依申訴者之意願,以正式申訴或非正式申訴方式提出(參見流程圖二)。若受害者非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亦可向本校上述委員會或單位求助。

五、接獲求助電話之處理人員應視求助者之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資訊諮詢等服務。

六、接獲申訴之處理人員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了解事況,告知申訴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處理方式。

七、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協調以解決問題。並依申訴者意願尋求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二星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展,經申訴者同意得延展之。

八、正式申訴階段,申訴者得以書面或具名方式提出,接案單位應提供申訴者相關法律權益、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有關調查進行的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若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通知被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與控訴雙方具親屬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

九、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並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申訴者及被申訴者。如被申訴者為學校之教職員工,尚需知會被申訴者及申訴者之上司或督導人員。委員會得依據調查結果,建議處理及處分之方式,由教評會或校長作裁奪。如被申訴者為學生,則提由學務處相關委員會議處。申訴者或被申訴者如有一方不滿調查結果,得備理由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十、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無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犯責任。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

十一、為處理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整合校內外資源網路,依受害者或申訴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參見流程圖三)。

十二、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暨性侵犯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則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如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不適任,經委員會評鑑決議後,報請校長核可。

十三、本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編印「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手冊」,並廣為宣導之。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